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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資源


※急難救助※

  • 發佈日期:2013-06-21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◆申請資格
    (一)設籍本市之民眾,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:
    1.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。
    2.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    3.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、失業、失蹤、入營服役、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,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    無名屍之埋葬救助不受前項設籍之限制
    (二)外縣市民眾因短缺返鄉川資者。

    ◆受理單位:
    1.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。
    2.川資補助向本府社會處申請。

    ◆檢附文件:
    1. 身份證及戶口名簿
    2. 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病院所診斷書及相關費用單據;死亡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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